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家属援助计划,该计划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开通的电话号码并提交经过训练有能力处理来自旅客家属电话的人员名单;
及时通知旅客家属的程序;
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供、并更新机上人员信息的渠道;
保证与旅客家属协商处理罹难者遗体、个人财物等事宜;
保证对其职员和代理人的训练,以在必要时满足事故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家属的需要;
赔偿计划与程序,罹难者后事处理的程序与组织;
保证为实施这一计划的足够资源。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家属援助计划的任何修改均应在修改后10日内报民航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