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九章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九章 第九章 培训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四条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要求经过培训并合格。 第九十五条 对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人员的危险品培训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培训机构实施。经营人无论是否持有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都应当确保其相关人员按照本规定及《技术细… 第二节 危险品培训大纲 第九十六条 根据《技术细则》的要求,以下企业或者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应当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 第九十七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根据各类人员的职责制定,每种培训大纲应当包括初始培训和定期复训两个类别,并符合《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九十八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中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第九十六条(一)、(四)、(五)项规定的企业或者组织制定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在实施前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一百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及时修订和更新,并持续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九条的要求。 第三节 培训课程 第一百零一条 制定和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或者组织应当根据其培训大纲设置培训课程。培训课程应当包括: 第一百零二条 培训课程中应当列明培训的具体内容、计划小时数和考试的相关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 培训课程所需的教材、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现行有效的《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四节 培训要求 第一百零四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按照经备案的培训大纲或者货运销售代理人按照所代理的经营人认可的培训大纲,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人员,可为不同经营人代理同一类别人员的… 第一百零五条 外国经营人应当确保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人员按下列要求之一进行培训并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 为了保证知识更新,应当在前一次培训后的24个月内进行复训。 第一百零七条 培训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并随时接受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培训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五节 危险品培训机构 第一百零八条 制定和实施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或者组织可以设立危险品培训机构。 第一百零九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开展危险品培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报民航局备案: 第一百一十条 为本企业人员提供培训所设立的危险品培训机构不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教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本企业人员提供培训所设立的危险品培训机构,其教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教员必须且只能在一家培训机构注册,应当至少在24个月内进行授课或者参加复训。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为学员建立培训记录,该培训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并随时接受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