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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节

第九章 培训

第五节 危险品培训机构

第一百零八条 制定和实施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或者组织可以设立危险品培训机构。 第一百零九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开展危险品培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报民航局备案: 第一百一十条 为本企业人员提供培训所设立的危险品培训机构不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教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本企业人员提供培训所设立的危险品培训机构,其教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教员必须且只能在一家培训机构注册,应当至少在24个月内进行授课或者参加复训。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为学员建立培训记录,该培训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并随时接受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
第一百零七条 目录 第一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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