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教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熟悉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

从事民航相关业务5年以上;

大专以上学历;

通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的培训,并考核优秀;

具备相应的授课技能;

具备正确理解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规定的英语水平;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本企业人员提供培训所设立的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教员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