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九章 培训 第四节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节 第九章 培训 第四节 培训要求 第一百零四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按照经备案的培训大纲或者货运销售代理人按照所代理的经营人认可的培训大纲,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人员,可为不同经营人代理同一类别人员的… 第一百零五条 外国经营人应当确保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人员按下列要求之一进行培训并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 为了保证知识更新,应当在前一次培训后的24个月内进行复训。 第一百零七条 培训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并随时接受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培训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