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章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章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制造商或者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影响在用机场设备正常使用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第七十四条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场设备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机场设备;产品尚未交付的,处3万元… 第七十五条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明知机场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50… 第七十六条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机场设备出厂时未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 第七十七条 销售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建立机场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第七十八条 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机场设备;产品尚未交付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产品已交付使用… 第七十九条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民航局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 第八十条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认定在设备检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未获得机场设备通告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获得机场… 第八十一条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照有关要求对已获通告的机场设备重新申请检验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二条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未将质量一致性重大变化情况主动报告检验机构并重新申请进行检验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三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停止使用有关机场设备,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第八十四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 第八十五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未按照《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的,依照《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 第八十六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机场设备,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 第八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十四条,未组织机场设备使用单位通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对本机场及驻场单位的所有在用机场设备进行登记并录入机场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八十八条 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或者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七条,拒不接受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 第八十九条 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或者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民航行政机关有关调查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十条 制造商有本章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由检验机构依法撤回有关机场设备检验合格结论,并由中国民航局对撤… 第九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机场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