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机场设备交付使用时,未对其设备通告、检验合格报告,以及设备出厂随附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进行验收并作出记录的;
未按照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编制相应的检查和维护规程的;
对设备主体结构、主要部件或者操作系统进行改造升级,未获得原制造商的认可或者未经重新检验合格即继续使用的;
当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发生变更,中国民航局要求对在用机场设备限期整改时,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发现机场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设计缺陷未及时报告机场管理机构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
机场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故障、民用航空器地面征候、发生运行事故或者其他与民用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不安全事件,未及时报告机场管理机构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