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机场设备,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有关要求对在用机场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作出记录的;

未建立机场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