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七十六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机场设备出厂时未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