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民航局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的;
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或者检验结果严重失实的;
泄露检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从事有关机场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机场设备的;
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中国民航局撤销其从事机场设备合格检验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