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七十四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场设备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机场设备;产品尚未交付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产品已交付使用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产品已交付使用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