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制造商或者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影响在用机场设备正常使用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