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或者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七条,拒不接受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