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2015年)
发布机关
教育部、中国残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
第二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遵循高考基本原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
第三条
符合高考报名条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需要教育考试机构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帮助的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考生)参加高考,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有关残疾考生参加高考的考务管理工作,除依本规定提供合理便利外,其他应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考务工作实施细…
第五条
招生考试机构应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第六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将残疾人报考办法、途径、针对残疾考生的合理便利措施等纳入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合理便利的一般程序应包括:
第八条
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可按《告知书》规定的受理时限,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九条
听力残疾考生,经申请批准后可免除外语听力考试。免除外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
第十条
涉及制作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等特殊制卷的,原则上由负责制卷的招生考试机构联合当地残联,提前协调特殊教育学校(院)、盲文出版社等机构,选聘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当将已确定为其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情况提前通知有关考点。考点及其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应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和专项技能培训工作,并按照省级招生考试…
第十二条
所有获得合理便利服务的残疾考生每科目考试开始时间与最早交卷离场时间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组织专门的学科评卷小组,对无法扫描成电子格式实施网上评卷的残疾考生答卷进行单独评阅,评卷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高考评卷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在已有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基础上,制定具有适用于残疾考生特点的专项预案,并对相关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第十五条
在组织残疾人参加考试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第十六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制订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起在高考中施行。
第十八条
残疾人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需要提供合理便利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1.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操作要点
2.
残疾人报考××××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样表)
3.
____省(区、市)____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结果告知书(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