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招生考试机构应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提供现行盲文试卷。

提供大字号试卷。

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

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

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

考点提供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盲文纸和普通白纸。

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台灯、光学放大镜、盲杖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外语科目延长的考试时间中包含听力考试每道试题播放间隔适当延长的时间。

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