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2015年) 第四条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有关残疾考生参加高考的考务管理工作,除依本规定提供合理便利外,其他应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2009)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