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201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遵循高考基本原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升和完善合理便利的种类及技术水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残疾人参加高考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