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棉花加工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如灭失,棉花加工企业应在3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确定该《资格证书》已无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棉花加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条 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证书》记载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加工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从事棉花加工。原《资格证书》应在获…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有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丧失棉花加工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所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办理有关《资格证书》的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资格认定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或撤销《资格证书》,应当在吊销或撤销《资格证书》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过每年定期复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定期复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监督检…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效果等进行评估,依法需要调整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