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棉花加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棉花加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格认定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或撤销《资格证书》,应当在吊销或撤销《资格证书》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