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办理有关《资格证书》的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依法终止;

《资格证书》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被撤销;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