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棉花加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棉花加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办理有关《资格证书》的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依法终止; 《资格证书》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被撤销;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