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棉花加工管理 第十九条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棉花加工管理 第十九条 棉花加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证书》; 将获得的《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使用无效、失效的《资格证书》; 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