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棉花加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证书》;

将获得的《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使用无效、失效的《资格证书》;

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