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如灭失,棉花加工企业应在3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确定该《资格证书》已无效,并向社会公布。

需要补办《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发证机关批准予以补办。

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证书》灭失,无正当理由,既未按时通知原发证机关,又未申请补办《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