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棉花加工管理 第二十条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棉花加工管理 第二十条 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证书》记载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加工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从事棉花加工。原《资格证书》应在获得新《资格证书》之日起5日内交还原发证机关,并由其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