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

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收购(进厂)、加工棉花;

不得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挑拣、排除异性纤维;

成包棉花必须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

不得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即不得“一证多厂”;

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

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应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本企业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和库存等有关情况;

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