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二章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教育培训组织管理 第五条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管理,省级人民检察院统筹负责,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机构建设和人员力量保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党组重点工作安排,统筹研究部署。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是全国检察官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部署要求,履行整… 第九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是各省检察官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和同级党委对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部署要…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组织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党委部署的各项教育培训任务,并根据需要组织本辖区、本单位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应当在检察官业务培训中发挥主导作用,了解掌握本条线培训需求和短板弱项,加强与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承办部门会商,共同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