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机构建设和人员力量保障。

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