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党组重点工作安排,统筹研究部署。

开展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