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应当在检察官业务培训中发挥主导作用,了解掌握本条线培训需求和短板弱项,加强与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承办部门会商,共同做好教育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