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二章 教育培训组织管理 第十条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教育培训组织管理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组织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党委部署的各项教育培训任务,并根据需要组织本辖区、本单位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