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是各省检察官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和同级党委对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部署要求,履行本辖区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等职能。具体负责:
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辖区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规划和指导本辖区检察官队伍中领军人才、急需人才、青年人才、双语人才、涉外人才等培训工作;
规划和指导本辖区检察官教育培训基地、师资、课程、教材、网络和信息化平台等建设;
指导本辖区检察官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工作,对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其他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