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建立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各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将开展业务竞赛、组建人才库、加强课程教材建设等情况报本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核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