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三章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教育培训分类及内容 第十三条 检察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检察官政治轮训实行分级分层组织,突出政治建设融入业务培训,实现全员覆盖,重点提升检察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培训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五条 初任检察官统一职前培训,分集中教学、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重点加强理论武装、提升法律素养、强化职业道德、掌握实务技能。培训时间为一年,集中教学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六条 初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任职培训,应当在任职前或任职后1年内完成培训,重点加强政治理论与形势任务、司法办案理念、检察改革理论与实践、检察领导与管理能… 第十七条 晋升高级检察官的晋高培训,应当在晋高1年内完成培训,重点加强司法办案理念、最新法律政策、重大疑难案件分析处理技能、案件管理和高级检察官实务学习等。培训时间累计不… 第十八条 检察官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重点提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第十九条 政治培训应当紧密结合检察业务,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必修课,重点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章党规党纪、党史和人民检察史、理想信念、群众… 第二十条 业务培训应当坚持做到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其中,重点培训司法办案理念、法律政策理解适用、事实认定及证据判断、新类型案件办理、法律文书说理、流程管理、防范化解风险等… 第二十一条 职业道德培训重点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伦理、检察职业道德和廉洁司法等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综合素质培训重点开展政策运用、群众工作、风险防控、媒介素养、心理健康、人文科技等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