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三章 教育培训分类及内容 第十三条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教育培训分类及内容 第十三条 检察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政治轮训; 初任检察官的统一职前培训; 初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的任职培训; 晋升高级检察官的晋高培训; 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其他培训。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