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检察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政治轮训;

初任检察官的统一职前培训;

初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的任职培训;

晋升高级检察官的晋高培训;

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其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