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三章 教育培训分类及内容 第十六条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教育培训分类及内容 第十六条 初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任职培训,应当在任职前或任职后1年内完成培训,重点加强政治理论与形势任务、司法办案理念、检察改革理论与实践、检察领导与管理能力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