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四章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整合、实施、评价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满足以下要求: 第十六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对管理体系文件的策划、编制、审批、发布、分发、修改和使用等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其协调自洽、易于理解和便于实施,并有效传达至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依据分类分级管理原则,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核动力厂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 第十八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可以对管理体系的下列事项明确分级要求: 第十九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相关能力和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在核动力厂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全寿期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具备下列能力: 第二十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对财务资源进行有效管理,确定核动力厂全寿期财务资源需求,为有效维护核动力厂管理体系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确定安全相关工作场所、软硬件设施、支持保障服务等基础设施和工作条件,并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有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有效管理安全相关知识和信息,为工作实施、经验反馈和知识传承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有效管理安全重要物项和其他对核安全有潜在影响的物项: 第二十五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技术更新和物项替代进行有效管理,防范核动力厂长期运行中因物项老化或者技术过时引起的安全风险: 第二十六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确定实现安全目标、满足安全要求、交付合格物项或者服务所需要的工作过程,明确工作过程的控制要求,确保工作过程之间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七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重要性、功能属性和应用范围等因素,对工作过程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供应链进行有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过程的内在逻辑和档案分类要求,有效管理安全相关记录和文档资料,确保档案完整、有效、系统、规范。对记录和文档的编码、收集、归档、索引、…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