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可以对管理体系的下列事项明确分级要求:

管理大纲、规章制度和程序的适用范围、详细程度和审批权限;

人员培训、资格考核、岗位授权的范围和要求;

采购文件的类型、详细程度和可追溯性要求;

对工作过程的管理控制、验证措施和要求;

需要形成和保存的记录及其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