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相关能力和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在核动力厂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全寿期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具备下列能力:

安全领导和安全管理能力;

培育和建设核安全文化的能力;

工作过程的质量保证能力;

有规定数量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安全评价、资源配置和财务能力;

安全相关的技术支撑体系和持续改进能力;

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和损害赔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