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依据分类分级管理原则,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核动力厂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
工作过程的安全重要性、复杂性和标准化程度;
相关单位的安全重要性、经验、业绩和人员能力水平;
工作过程实施不当可能造成的安全风险、后果和危害程度;
核动力厂后续阶段检查维修的可行性;
其他应当考虑的安全相关因素。
工作过程的安全重要性、复杂性和标准化程度;
相关单位的安全重要性、经验、业绩和人员能力水平;
工作过程实施不当可能造成的安全风险、后果和危害程度;
核动力厂后续阶段检查维修的可行性;
其他应当考虑的安全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