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确定实现安全目标、满足安全要求、交付合格物项或者服务所需要的工作过程,明确工作过程的控制要求,确保工作过程之间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工作过程的控制要求包括下列事项:

在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适用要求;

存在的危害和风险以及必要时的预防和缓解措施;

工作过程管理、实施和评价验证的责任与接口关系;

工作过程的输入输出、接口及其相互影响和作用;

具体工作内容、流程、控制验证方法和要求;

需要编制、收集和保存的文件和记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