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技术更新和物项替代进行有效管理,防范核动力厂长期运行中因物项老化或者技术过时引起的安全风险:

对已淘汰或者无后续供应物项制定和实施适当的管理策略,评价替换物项,确保其满足安全功能要求;

使用经验证的新技术、新物项取代老旧技术和物项,通过技术改进不断提升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