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重要性、功能属性和应用范围等因素,对工作过程进行分类管理。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对工作过程进行策划、实施、评价和持续改进,识别和提供所需要的资源,确定影响工作过程实施的条件和要求,明确验收准则。

工作过程应当由合格的人员依据相关管理体系文件,使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实施。特殊工艺过程应当在首次使用前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