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过程的内在逻辑和档案分类要求,有效管理安全相关记录和文档资料,确保档案完整、有效、系统、规范。对记录和文档的编码、收集、归档、索引、修改、复制、转录、借阅、储存和销毁等进行严格控制,保证记录和文档资料安全、完整、持续可读并能追溯涉及的物项或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