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五章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核安全文化 第三十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将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等各环节,在制定目标政策、设置机构、分配资源、制定计划、安排进度和控制成本时,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核安全文化教育培训,制定安全重要岗位的行为准则,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及时识别、沟通和有效管控与工作及工作环境有关的风险;设置纵深防御体… 第三十二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体系,鼓励从业人员报告安全隐患和管理体系缺陷,对所报告事项、建造和运行事件及经验、行业良好实践和科技进步等信息进行及时筛选… 第三十三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明确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防控要求与措施,发现相关行为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审查验证为核动力厂物项或者服务提供检测的机构资质、合格证明文件或者记… 第三十四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制定与政府相关部门、所有者、投资方、用户、从业人员、供应方、公众、社团组织、国际机构等相关方的沟通策略、计划和要求,妥善处理危机与冲突;依法… 第三十五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核安全文化评估,评价本单位的核安全文化状态,促进核安全文化持续改进。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