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五章 核安全文化 第三十四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核安全文化 第三十四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制定与政府相关部门、所有者、投资方、用户、从业人员、供应方、公众、社团组织、国际机构等相关方的沟通策略、计划和要求,妥善处理危机与冲突;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征求相关方意见,保障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