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五章 核安全文化 第三十二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核安全文化 第三十二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体系,鼓励从业人员报告安全隐患和管理体系缺陷,对所报告事项、建造和运行事件及经验、行业良好实践和科技进步等信息进行及时筛选、评价和反馈,持续改进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