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五章 核安全文化 第三十一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核安全文化 第三十一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核安全文化教育培训,制定安全重要岗位的行为准则,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及时识别、沟通和有效管控与工作及工作环境有关的风险;设置纵深防御体系,分析技术、人员和组织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对安全的影响,利用实体屏障、组织管理和防止人为失误等措施,有效防范各类安全威胁。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