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整合、实施、评价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满足以下要求:
综合考虑安全生产、质量保证、生态环境、安全保卫、职业健康,以及组织、人员、社会、进度、经费等要素及其相互影响;
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确定承担决策、管理、执行和评价工作的部门职责、权限、接口关系和联络渠道等,有效管理内外部接口;
按照管理体系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形成并保存相应证据;
持续监测安全相关要素和工作过程的变化,识别和分析其对安全的影响和潜在风险,及时对管理体系作出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