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2023年)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2023年) 三、 三、 办理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自收到请示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请示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编定案号,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请示的承办部门: 第九条 承办部门收到立案庭转来的请示材料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与立案庭协商退回;协商不成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退回立案庭重新提出分…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办理请示。承办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承办部门应当组织集体研究。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应当将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必要时,分管院领导可以报院长审批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应当以院名义作出。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办理请示,至迟在受理请示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结。需要征求院外有关部门意见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十五条 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援引。 第十六条 可以公开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