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对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答复,并写明答复依据;
不属于请示范围,或者违反请示程序的,不予答复,并书面告知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同或者类似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过答复的,可以不予答复,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
对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答复,并写明答复依据;
不属于请示范围,或者违反请示程序的,不予答复,并书面告知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同或者类似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过答复的,可以不予答复,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