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应当以院名义作出。

答复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以电话答复等其他形式作出的,应当将底稿等材料留存备查。

答复作出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答复上传至查询数据库。